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20: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79 條
受感訓處分人結訓離隊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
入登記,並持結訓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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