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6: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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