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5: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6 條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前項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責任分數以三年計算。三年責任總分數為五四○分
,第四等五四分,第三等一○八分,第二等一六二分,第一等二一六分。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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