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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5: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3 條
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
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
變化氣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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