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1 條
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
      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
      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
      施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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