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1: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 條
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日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得定時約見受感訓處
分人,探求感訓處分效果,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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