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07: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4 條
戒護人員施用警棍、槍械及瓦斯槍等,以左列時機為限:
一、受感訓處分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受感訓處分人持有足供施強暴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感訓處分人聚眾騷擾時。
四、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而拒捕,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