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2 條
施用戒具,非有感訓處所主管長官命令,不得為之。但情況緊急,得先使
用,立即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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