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1: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1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
收容於禁閉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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