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0: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7 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
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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