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2: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5 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
始得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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