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1 條
借提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戒護人員持函至感訓處所洽提。
感訓處所應將借提情形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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