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5: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7 條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得交其本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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