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9: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4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按感訓處所人員之指示,按捺指印、留置筆跡及拍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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