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18: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5 條
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5 條
  受感訓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左:
  一、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不予限制。
  二、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三、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四、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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