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12: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6 條
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送
請監所首長核閱函報監督機關審核,定期銷燬。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送請監所首長核閱
  函報監督機關審核,定期銷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