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5:4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10 條
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
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
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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