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0: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院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
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民國 70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會議,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代理之。院長、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
資深組長或主任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業務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應出席會議之人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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