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2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57 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
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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