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8: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2 條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42 條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應練者,得許其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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