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9: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受刑人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
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受刑人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
醫師應予拒絕。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