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0: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88 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
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
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79 條
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
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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