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7: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28 條
提起復審後,於決定書送達復審人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者,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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