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0 條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
,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
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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