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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5 13: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
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
13
十三、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 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13
十三  行政檔案應依文書性質分:類、綱、目、節四級,以概括全案之名
      詞為案由,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歸檔案卷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
      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屬,編定檔號,另以影 (被)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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