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1
一  贓證物品 (含貴重物品) 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由院方收受
    保管者,由院方繼續保管處理。在未清理完畢前,關於贓物庫之使用
    ,院檢雙方應協調解決。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新收案件之贓證物品
    ,由檢方收受保管處理。
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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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贓證物品 (含貴重物品) 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由院方收受
    保管者,由院方繼續保管處理。在未清理完畢前,關於贓物庫之使用
    ,院檢雙方應協調解決。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新收案件之贓證物品
    ,由檢方收受保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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