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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6 03: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協助事務實施要點 2
二  賠償義務機關函請協助時,檢察署應於收文後立即分案辦理。承辦檢
    察官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審酌其賠償事件之情節,以決定是否提供協助。如依其情節尚無協
    助必要,或其協議事件之賠償金額未達行政院核定之標準者,應即簽
    具理由報經檢察長核定後,以檢察署名義,函覆來文機關。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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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賠償義務機關函請協助時,檢察署應於收文後立即分案辦理。承辦檢
    察官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審酌其賠償事件之情節,以決定是否提供協助。如依其情節尚無協
    助必要,或其協議事件之賠償金額未達行政院核定之標準者,應即簽
    具理由報經檢察長核定後,以檢察署名義,函覆來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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