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1: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0 條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處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60 條
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
一、面責。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
三、扣分。
四、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五、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六、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以一日至五日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應於懲罰前,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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