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4 10: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0 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
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
各項事宜。
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第 30 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
實施。
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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