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4 04: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
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
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
後,報本部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並應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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