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22: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92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2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被付懲戒律師死亡。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