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1: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90 條
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
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90 條
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
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