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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21 1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127 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者,亦同。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127 條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者,亦同。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48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七第一
項規定者,亦同。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48 條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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