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08: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
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44 條
賠償義務機關承辦國家賠償業務之人員,應就每一國家賠償事件,編訂卷
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之卷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