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5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
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21 條
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一次協議之通知,至遲應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
求權人。
前項通知所載第一次之協議期日為開始協議之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