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04: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不適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考核實施要點」審查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受處分人不適於處遇原因消滅,回復其處遇時:由教導科每月上旬繕
    造回復處遇名冊乙份送衛生科 (格式如附件二) ,填註意見會相關單
    位後,提審查小組審查,如不適於處遇原因確已消滅,則提所務會議
    ,回復其處遇。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7
七  受處分人不適於處遇原因消滅,回復其處遇時:由教導科每月上旬繕
    造回復處遇名冊乙份送衛生科 (格式如附件二) ,填註意見會相關單
    位後,提審查小組審查,如不適於處遇原因確已消滅,則提所務會議
    ,回復其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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