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執行人員於法院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裁定前,應隨時與法院保持聯繫
      ,並密切注意後續進行情形。
      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分署到場就聲請管收案件為一定
      陳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陳分署
      長核閱後附卷。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執行人
      員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院陳述
      意見。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執行人員於法院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裁定前,應隨時與法院保持聯繫
      ,並密切注意後續進行情形。
      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分署到場就聲請管收案件為一定
      陳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陳分署
      長核閱後附卷。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執行人
      員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院陳述
      意見。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12
十二、執行人員於法院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裁定前,應隨時與法院保持聯繫
      ,並密切注意後續進行情形。
      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行政執行處到場就聲請管收案件
      為一定陳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
      陳處長核閱後附卷。
      行政執行處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
      執行人員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
      院陳述意見。
      行政執行處經法院通知就聲請管收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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