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財產管理辦法 2
二  財產登記:
 (一) 本局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下述
      登記憑證,並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
      詳為登記。
 (二) 財產之登記以原價為原則,其原價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之估價
      為準;若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詳為
      登記。
 (三) 七處事務科為財產登記單位,負本局財產總登記與管理之責,其所
      為之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事務科以各單位所填寫之財產增加
      單、領物單、毀損報廢單等財產增減登記之憑證。
 (四) 各單位因請購受贈等事由增加之財產,須於驗收後填寫財產增加單
      、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由事務科統籌購置之財產,分發各單位併
      驗收後,亦需填寫財產增加單、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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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財產登記:
 (一) 本局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下述
      登記憑證,並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
      詳為登記。
 (二) 財產之登記以原價為原則,其原價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之估價
      為準;若係多種財產組合,附有從屬設備,應將其組成之財產詳為
      登記。
 (三) 七處事務科為財產登記單位,負本局財產總登記與管理之責,其所
      為之登記應與會計室帳目相符;事務科以各單位所填寫之財產增加
      單、領物單、毀損報廢單等財產增減登記之憑證。
 (四) 各單位因請購受贈等事由增加之財產,須於驗收後填寫財產增加單
      、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由事務科統籌購置之財產,分發各單位併
      驗收後,亦需填寫財產增加單、領物單送事務科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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