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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20: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4
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於偵
      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
    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攝影。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4
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於偵
      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
    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攝影。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4
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於偵
      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
    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攝影。
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4
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於偵
      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
    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攝影。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4
四、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
      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4
四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
 (一)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二)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三)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
      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 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五)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
      範之必要者。
 (六)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
      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
      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
      料。
 (七)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
      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民國 84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4
四  依第三點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