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3: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8 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
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所屬高等
  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