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4: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7 條
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條
  各類卷宗應分別保存,並載明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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