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2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5 條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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