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 (構) 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 (構) 設立工作小組
,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