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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16: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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