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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7 02:0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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