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22: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