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1: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75-3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
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
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75- 3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
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
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