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3: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