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2: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56-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756- 4 條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