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3 16: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